“歐陽娜娜登央視唱歌陸委會不罰了!”
我認為從法律的觀點來說,政府做出不罰的決定是對的。
因為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」第33-1條,禁止的是為涉及「政治性內容」的「合作」行為。
而對嘴唱首歌、螢幕出現幾秒鐘。
算不算「合作」?是不是「政治性的合作」?
會不會「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」?
其實要件都還有解釋的空間。
只是上從蘇貞昌、下到文化部,外加綠營立委罵了一輪後,卻發現好像不應該罰。
是不是太後見之明了?
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life/20201001/2PSKLECOIZEWRE2FUSOKTYZCU4/